夫妻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嗎?

導讀: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進行約定的,債權人首先可以對其約定的效力進行判斷,目前我國法律對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清償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之間可以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可知,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夫妻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進行約定的,債權人首先可以對其約定的效力進行判斷,目前我國法律對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清償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之間可以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據此可知,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夫妻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兩個人組成一個共同體,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在領證之后雙方的財產理論上屬于共同財產,債務也應當是共同債務。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夫妻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嗎?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進行約定的,債權人首先可以對其約定的效力進行判斷,目前我國法律對夫妻雙方約定債務清償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之間可以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債務能一人承擔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債務約定由一人承擔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可知,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在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3)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上述三種情況下,一方主張為夫妻個人債務的且有證據支持的,法院會判決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文章開頭舉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證據證明是惡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擔心多出來的債務了。
對于那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存在的債務,若是離婚,需要先協商確定債務的分配之后,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若是一方主動提出承擔所有的債務,由于此時不會侵害到第三方民事主體的權益,故而只要將此意愿以書面形式呈現也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