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要承擔嗎

導讀: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活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1、夫妻共同合意產生的債務。基于夫妻共同合意產生的債務,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認可,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同時,也是尊重和保護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事后追認的方式,并不限于書面形式,電話、微信、實際履行等方式都可。
2、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代理產生的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情況下是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支出,衣食住用行、教育、醫療、贍養老人等各項支出。而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日常經驗法則等綜合判斷。
3、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為履行經濟扶養、生活照顧、精神撫慰義務而進行共同消費或者積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指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另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情形。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不僅包括夫妻共同投資、共同生產、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經營性負債,即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