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導讀:
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一般是不需要承擔的,但具體要根據欠債的原因分析。
夫妻一方單獨所負債務,配偶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小麗與小滔于2010年11月8日登記結婚。2021年1月6日,小瓊與小麗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小麗因個人家庭生活開支及商業投資資金周轉問題,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多次向小瓊借款。
后來,小瓊起訴請求小麗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小滔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小滔不干了,說:“小麗借的錢,憑什么讓我還啊?”
小瓊說:“你媳婦借錢說用于家庭開支了,你們兩口子過日子,婚內借的錢,屬于共同債務,你要一起還。”
針對小麗對外借的錢,法院會判小滔共同償還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小麗向小瓊借款金額巨大,且小瓊未能提供證據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小瓊主張小滔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720號】
律師解析
一、本案中,小麗對外借款,法院沒有判決小滔承擔責任主要是因為債權人小瓊沒有舉證證明小麗借的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小瓊很被動,即使小麗借錢的時候說了是用于家庭生活,但是小瓊依然要舉證。
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舉證責任在于債權人。小瓊沒證據證明小麗借的錢用于共同生活,小滔也拒絕追認,不同意一同償還的,法院不會判決夫妻雙方一并償還債務。
二、判決一方對外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主要有:
1、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活經營。
2、夫妻雙方是否對借條或借款合同共同簽名確認。
3、夫妻一方是否事后追認表示同意共同還債。
只有夫妻共同認可(包括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屬于共同債務,才需要共同擔責。如果一方否認,債權人又無法舉證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則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建議
1、站在債權人的角度,對外出借錢款時,盡量讓借款人的配偶簽字。事前風險防控好,解決事后追償和舉證難題。夫妻雙方都簽字會被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這也是為什么去銀行貸款,銀行一定會讓配偶簽字的原因。
2、站在債務人配偶的角度,如果你的老公或老婆對外欠債了,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找你追債,一定要頂住壓力,不簽字不承諾,避免通過電話、短信或者錄音等方式對債務進行追認,不要留下任何同意共同還款的文字或者語音記錄。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不需承擔。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借債方自己償還,不需另一方共同承擔該債務。若所借債款并沒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也未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自己與這些債務沒有關系的話是不用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一般是不需要承擔的,但具體要根據欠債的原因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