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導讀:
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決一方對外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主要有:
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活經營。
夫妻雙方是否對借條或借款合同共同簽名確認。
夫妻一方是否事后追認表示同意共同還債。
只有夫妻共同認可(包括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屬于共同債務,才需要共同擔責。如果一方否認,債權人又無法舉證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則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哪些?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并且生產經營所得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必須共同承擔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張女士不僅對該筆債務并不知情,而且劉先生所借的債務幾乎全部用于其打牌等個人消費,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所以這些債務應屬于劉先生的個人債務,與配偶張女士無關。除此之外,劉先生所欠大部分債務屬于賭債,在我國賭博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債主在明知劉先生借錢是用于賭博的情況,仍借錢給劉先生,那么借貸合同將被認定無效。
所以張女士無需擔負共同承擔債務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與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撫養子女 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