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所欠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個人債務怎么取證

導讀:
一審認定事實乙男與乙女原系夫妻關系,于2007年5月22日登記結婚,2017年4月24日登記離婚。甲男提起本案訴訟的理由和證據為發現乙男在借款后向乙女賬戶大額轉款,依此請求乙女對乙男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夫妻之間有大額款項往來,一方所欠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家事在法律上無小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大眾比較關心的話題,也最容易產生爭議。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實施,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更明確的標準,更強調了夫妻對于債務形成的共同意愿。那么,一方所欠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債權債務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夫妻財產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所欠債務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號
(2021)冀04民終249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被告對(2014)邯山民初第51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金額46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乙男與乙女原系夫妻關系,于2007年5月22日登記結婚,2017年4月24日登記離婚。
乙男與甲男系朋友關系,2012年2月13日,乙男向甲男借款4600000元,其中4200000元甲男于當日轉入乙男中國農業銀行尾號7719賬戶,同日,乙男從該賬戶轉入案外人郭某賬戶7000000元,該筆轉款之后該賬戶的余額為45927.87元。
因乙男未能及時償還該借款,甲男于2014年5月6日訴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乙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甲男借款4600000元,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甲男就該案向本院申請執行,在該案執行期間,2019年7月乙男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邯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至本院,在該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乙男給付甲男執行款500000元,本院作出(2019)冀0402刑初24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乙男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甲男在該刑事案件卷宗中發現,在偵查機關于2019年4月25日查詢乙男有關銀行賬戶的往來明細中,存在從乙男銀行賬戶向乙女銀行賬戶轉出大額款項的情況,其中在2013年3月24日至7月25日從尾號6199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共向乙女轉款6筆,計4360000元,在2013年4月15日至7月30日從尾號7719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共向乙女轉款10筆,計3930000元,共計8290000元。
甲男依此提起本案訴訟。另查明,根據乙女提供的乙男的銀行賬戶往來明細,2012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乙男累計向甲男轉款6367762元。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甲男的起訴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甲男提起本案訴訟的理由和證據為發現乙男在借款后向乙女賬戶大額轉款,依此請求乙女對乙男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甲男獲悉乙男向乙女轉款的信息來源為(2019)冀0402刑初249號刑事案件卷宗,而該案件中偵查機關查詢乙男有關銀行賬戶信息的時間為2019年4月25日,所以甲男知道該信息的時間即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不會早于該時間,到起訴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二是乙男是否已經全部償還所欠甲男的債務。
乙女陳述并提供銀行賬戶往來明細,證明在2012年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乙男已經累計償還甲男共計6367762元,主張案涉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完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乙女所述絕大部分轉款均發生在2013年以前;(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號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后,乙男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直至2019年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刑罰,僅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給付甲男500000元,判決確定的其余還款義務至今仍未履行,所以乙女的該主張不能成立。
三是乙女是否應當對乙男所欠甲男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均是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具體到本案,甲男將借款4600000元給付乙男以后,乙男于當日又將其中的4200000元轉賬給付案外人,但是這部分轉出款項的用途、與案外人的往來、最終是否與乙男的財產混同等均未確定;(2014)邯山民初字第519號判決認定乙男向甲男借款為經營需要,甲男舉證證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乙男曾向乙女賬戶多次轉入大額款項,數額超出了正常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足以認定為乙女參與了乙男的經營行為,乙男的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經營;同時乙男在尚欠甲男大額債務的情況下,將大額款項轉入乙女賬戶,勢必嚴重減弱乙男的償債能力,如果僅由乙男個人承擔債務,將會實際損害甲男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另外,乙女雖然現已與乙男離婚,但向甲男借款及乙男向乙女轉款均發生在乙男與乙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因此,乙男所欠甲男的債務應認定為用于與乙女夫妻共同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規定,該債務屬于乙男與乙女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夫妻要離婚欠的債務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如何承擔,對方離婚后一方欠下的債務如何追討,要看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可以起訴男女雙方,如果是個人債務的,只能起訴債務人追討。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7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夫妻個人債務怎么取證
1、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
(2)夫妻兩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
2、證明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負債。
(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巨額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