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導讀:
生活中,因為離婚時債務沒有分割清楚,從而產生債務糾紛,夫妻離婚過程中如果有債務的話是需要經過認定的,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下面請看詳細介紹:一、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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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為離婚時債務沒有分割清楚,從而產生債務糾紛,夫妻離婚過程中如果有債務的話是需要經過認定的,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離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誰主張誰主證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后確系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二、協議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1、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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