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通過離婚可以躲避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嗎

導讀: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那么民法典中通過離婚可以躲避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關于民法典中通過離婚可以躲避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通過離婚可以躲避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不能通過離婚來躲避自己的個人債務,個人的債務應該由個人來償還,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特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