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標準以及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風險防范!

導讀:
下面給大家分享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標準以及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風險防范!也正因如此,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新規的出臺,更體現了對各方權益的平等保護。根據新規,夫妻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共債共簽無疑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認定方式。那么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標準以及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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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虛構債務和非法債務不予支持,但這兩款規定并未產生實際法律效果,因為第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本就是針對真實、合法的債務,而虛構及非法債務歷來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補充規定并未實際解決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法律風險。下面給大家分享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標準以及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風險防范!
一、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標準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首先要求在債務形成時夫妻共同簽字確認,共債共簽原則既可以有效防止夫妻另一方被負債,從債權人角度而言也可以盡量減少風險,防止因未具名夫妻一方抗辯而發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其次,如果未具名夫妻一方事后對負債予以追認的,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非共同意思表示下一方負債應區別認定: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采用共同財產制及特別約定下的分別財產制,因此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均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日常生活所需也均有權處理,即賦予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權。也正因如此,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那么,哪些情形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最高院給出的解答是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家庭消費種類的規定,家庭消費種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具體實務中可以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如:家庭收入及資產情況、家庭必要支出、當地消費水平、當地生活習慣習俗等一系列情況綜合認定。
2、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大額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舉證證明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共同意思表示。
二、夫妻共同債務新規下的風險防范
2001年《婚姻法》修訂前,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個人償還,修訂后的《婚姻法》刪除了這一條,在第41條規定了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院2003年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了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之情形,即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夫妻約定為分別財產制。該條規定對當時假借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卻加重了夫妻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引起了眾多非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營行為和經營形式日益多樣化,客觀上確實存在夫妻一方舉債時另一方卻毫不知情,如果僅因夫妻身份關系確認為共同債務,顯然會損害到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為了規范交易行為,債權人應在債權形成時盡到更多的謹慎注意義務,而不應一味追求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甚至不惜因此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新規的出臺,更體現了對各方權益的平等保護。
(一)債權人角度的風險防范
由于新規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于共同意思表示及日常生活所需,將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大額債務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債權人,因此從債權人角度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防范:
1、共債共簽,或要求事后追認。
根據新規,夫妻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共債共簽無疑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認定方式。通常在債務發生時,債務人出于交易需求一般都能積極配合債權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共同簽署交易合同或確認共同債務是切實可行的,債務人一般不會故意推諉或刻意回避。
2、交易中應注明舉債資金用途,必要時審查債務人舉債的合理性。
(二)債務人角度的風險防范
新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配偶的權益保護,但客觀上仍無法避免因日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而背負債務,特別是對于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一方來說,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大額債務簽字需謹慎。
新規施行后,債權人出于自身權益保護的需要,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這樣即無需證明債務人舉債的用途和目的,減輕己方風險。相應的,從夫妻另一方角度而言,應避免共同簽字,特別是針對大額債務更應該謹慎落筆。
2、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并告知債權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1款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該負債應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書面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種約定的,則夫妻一方的負債應為其個人債務。因此,建議夫妻一方舉債時可以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與其配偶無關;或者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別歸各自所有,但應當明確告知債權人。雖然這兩種方式在落實上有一定難度,一是債權人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一般不同意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之間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比較少見,而且即便有這樣的書面約定,舉債一方為借得款項也不會明確告知債權人,且如何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有一定難度。但毫無疑問,這兩種方式是防止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好方式。
3、提前規劃家庭備用金。
目前導致家庭負債的原因通常是因重大事件急需用錢,或企業因經營周轉或投資急需資金,因此對于夫妻一方來說,與其擔心因共同債務影響家庭日常生活及必要開支,甚至背負巨額債務無法償還,不如在家庭資金充裕時早作籌劃、提前安排。當年杜鵑就是憑借之前購買的保險和信托產品積攢下來的家庭備用金,成功化解了國美公司股權被稀釋、大權旁落的危機,被譽為商界花木蘭。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同時兼具法律屬性,人壽保險通過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設計,使得資產在投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發生轉移,在約定條件成就或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可以取得相應保險金,定期領取的生存金更能保障家庭生活所需;同時大額保單還具備融資功能,也可以幫助家庭、企業及時獲得資金支持,防止債務產生。近年來,信托作為家族財富管理工具也日益受到高凈值人士的重視,信托資產既獨立于委托人資產,也獨立于受托人資產,其特殊的信托架構設計也具有一定的資產保全和定向傳承的功能。
共同債務新規的施行,更有利于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責任、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則,但同時也對各方特別是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應當引起各方當事人的足夠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