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院權威發布,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新標準

導讀: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重新作出了規定。”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舉債用于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那么2022最高院權威發布,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新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重新作出了規定。”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舉債用于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關于2022最高院權威發布,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新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以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都備受關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重新作出了規定。該《解釋》于1月18日正式實施。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里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若舉債用于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責任編輯:楊古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