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怎么還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2018年1月18日起,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將按照最高院2018年1月16日公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來認定。
該司法解釋僅有四個條款,對其解讀即: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必須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簡單說就是要夫妻都簽字確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
另外,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必須以日常生活所必須為衡量尺度,在這個尺度以內的,即便沒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會支持債權人的主張,但是,超出了這個尺度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否則不能認定是共同債務。
引用網絡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后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里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
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按照該司法解釋條款的邏輯關系和排序,在是否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法院會優先查明對外負債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才會查明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怎么還
1.若該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償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令其償還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舉債以及確系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需證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舉證。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么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審理中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償。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審理中,法院既可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也可將約定償還人列為被告,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不能轉讓的(即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約定,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了債務的性質。法院這樣處理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目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屢屢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債務由另一方承擔。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另一方面來講,夫妻離婚時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雖然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但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發生轉移。
3.法院對判決離婚中共同債務的清償作了處理的,應從判決結果來確定各自應償還的部分,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雖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對共同債務明確了各自應當償還的份額,但該判決的既判力,為約束雙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雙方清償債務,法院應將雙方視為共同被告,按照離婚判決明確的份額判決各自償還的部分,并對債權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往往有些當事人對債務情況不予陳述,致使法院對該離婚案件調解或判決時遺漏對共同債務的處理,當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償還債務時,法院應將原夫妻二人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務。如果其中的一方無能力償還債務,可責令該債務人以其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償還。因此對債權人來講,原夫妻二人都負有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