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標準是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劃分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劃分主要是在夫妻離婚時,即共同共有關系的人身基礎關系解除時才顯現出法律意義。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劃分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劃分主要是在夫妻離婚時,即共同共有關系的人身基礎關系解除時才顯現出法律意義。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劃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負的債務。
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案情簡介】
張向信用社借款2萬元,其友王為其提供擔保。債務到期后,張外出躲債,信用社訴訟要求王承擔連帶清償債務責任。法院判決支持后,王在執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行,并申請法院追加其妻李為被執行人。經查詢李在學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對于法院能否凍結、劃撥李除必需生活費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償其夫王的擔保之債,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為其朋友借款擔保系個人行為,并非為家庭生產、生活負債,李沒有義務以個人工資償還王為他人擔保的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為朋友擔保雖然不是為家庭生產、生活所負債務,但王與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歸還一人所負債務,是合法的,故對申請人之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解讀】
1、王所擔保之債是個人債務。
因王系出于個人朋友之情,以個人名義訂立擔保合同,并非為夫妻家庭生產、生活之需所為,類似于為資助他人所負之債,故應認定其為個人債務。
2、妻子李的工資款項實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案例中夫妻無特別的財產約定,故李的工資收入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民法理論中講,應為共同共有關系,即該工資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關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關系,只要夫妻關系存在(且無前述財產約定),任何一方的財產性收入均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用來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債務。
因夫妻共同共有關系是基于夫妻人身關系成立,而非類似于合伙按份額投資而成立的共同共有關系,夫妻共同共有關系內部并無份額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財產歸還個人所欠債務,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共有財產均有連帶權利,任何一方均有權以共同財產支付個人所負債務。也就是說,共同財產不僅應該用來償還共同債務,也可以用來償還個人所負不違法的債務。否則,夫妻各個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財產,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財產卻不能償還個人債務,必然會造成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同時也會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里表述為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該理解為即使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包括為其個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劃分主要是在夫妻離婚時,即共同共有關系的人身基礎關系解除時才顯現出法律意義。因為夫妻在離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償還對方此前的個人債務,但對雙方共同的債務仍然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誤認為在未離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資收入也不能用于歸還對方個人所負債務。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