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判定標準分別是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判定標準分別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判定標準分別是什么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這是從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的用途如何,也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則同樣應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及《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的有關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雙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為內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為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所負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因繼承或贈與而附隨發生的債務,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行使共同財產管理權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修繕共有房屋、維修共有車輛所發生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未成年子女對他人侵權所負的債務
嚴格說,這類債務不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為,也不是夫妻所負的債務,但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所負的債務。
個人債務的判定標準: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則應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撫養、贍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應為夫或妻一方的債務。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如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