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導讀:
民法典時代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既充分結合實務審判經驗,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防止將夫妻個人債務錯誤地讓不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形成一系列較完備的判斷標準,使此類糾紛呈現明確的裁判導向,幫助債權人實現法律救濟。那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理論上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債務的性質: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具體來說,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不同的類型,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并不相同。
首先,如果借款合同、借條上有夫妻雙方簽字,以及一方簽字,但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另一方認可的,則可以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承擔額外的舉證責任。
其次,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則需要判斷該債務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圍。如符合,則也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非舉債一方否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須舉證證明該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后,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條時在場、借款匯入配偶掌握的銀行賬戶、歸還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對于婚姻家庭、債權人有何影響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界定,源于婚姻法的立法積淀、司法解釋的法律化,有利于夫妻債務性質的界定,防范夫妻一方被債務化。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交易習慣和高效便捷,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于家庭和弱勢群體實施傾向性保護立法理念。
對于債權人而言,舉證責任的加重有利于強化風險意識,實現事前自我救濟從而避免減少事后糾紛。然而對于夫妻一方舉債,雙方聯手轉移財產的情形,沒有防范和救濟措施,同時“共債共簽”對于鼓勵社會對于他人伸出援助之手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如何規避風險
債權人出借款項時,不僅要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還要考慮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合同、借條是最穩妥的方案,并明確約定借款用途。
非舉債一方對于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合同或進行追認,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債務形成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后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以上就是關于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內容的闡述,在此提醒各位讀者,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出現,建議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強溝通,雙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決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