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

導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草案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那么2020年最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草案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關于2020年最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草案同時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于過于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