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在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舉債用于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那么2022年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在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舉債用于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關于2022年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電話、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在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參考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也就是說舉債用于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也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相一致。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后引發紛爭。
在實踐中,給予處罰的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查實偽造相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對該債務不予認定。請看如下幾個方面:
1、若該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不應由配偶承擔。
2、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3、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于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4、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償還,根據具體情況,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處理辦法: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