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導讀:
最高法律頒布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發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解釋,(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以及取得該財產所產生的債務,(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擔的債務,(四)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為有法律義務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債務,(五)撫養子女的債務,(六)老年人因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的債務,(八)支付社會交往債務所必需的費用,(九)夫妻約定作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是要爭取的但對于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卻是可以避免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有許多疑問特別是有些灰色地帶的法律解釋得不太徹底今天的小系列得知最高法律引入了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最高法律頒布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發施2017否.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產生的債務如夫妻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隨后批準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以及取得該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擔的債務,
(四)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為有法律義務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債務,
(五)撫養子女的債務,
(六)老年人因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的債務,
(八)支付社會交往債務所必需的費用,
(九)夫妻約定作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一并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的雙方應當約定清償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在責任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要對夫妻共同的債務財產、自己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它不顧夫妻雙方應承擔的份額也不顧順序夫妻一方應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另一方有責任清償。
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出臺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同上本解釋的出臺為今后雙方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減少糾紛和糾紛。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還有很多問題可以找網上律師來解決了解。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法釋〔2017〕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