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核心標準并非時間因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有無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負債務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則不論有無婚內財產約定,均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張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核心標準并非時間因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有無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負債務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則不論有無婚內財產約定,均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張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哪些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夫妻債務是怎么分配的,請看下面分解:
汪某與張先生在婚后的2010年10月起開始分居生活,雙方在分居的同時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約定雙方收入歸各自所有,債務以各自財產償還。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間,張先生向陶某借款28萬元(并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條),用于經營鋼材生意。2012年7月27日經法院判決,汪某與張先生離婚。后因張先生未能如期清償借款,陶某要求張先生與汪某共同償還。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條法律表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發生的目的限定為夫妻共同生活。可見,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核心標準并非時間因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是有無因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對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關于共同債務規定的細化和解釋,當然應堅持夫妻共同債務判定的目的要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負債務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則不論有無婚內財產約定,均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張先生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為了經營鋼材生意,從張先生與汪某2010年10月簽訂的婚姻財產約定內容看,雙方約定了個人舉債由個人負責償還,且2010年10月起,汪某即與張先生開始分居。綜上,張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