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

導讀:
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債權就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錢,就是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那么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債權就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錢,就是個人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關于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屬不屬于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出去的錢,如果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債權就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如果借的是一方的錢,就是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案件債權債務怎么處理
因此,我們認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后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盡量做到,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3、判令共同債務承擔時,應盡量對債務作羅列式處理,即具體規定由男方承擔哪些債務,由女方承擔哪些債務,不宜簡單地規定“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負責收取和償付”等。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