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能否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能否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同財產。其情形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