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

導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賣房的效力如何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1對于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首先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改變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屬于共同共有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對于一方擅自將房屋抵押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屬于無權處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物的屬于無權處分。
3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