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導讀: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為,或一方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付醫療費的情況,是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