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協議后失蹤另一方是否需退還房款

導讀:
此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如無特別約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上述情形均屬無權處分,但在不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應均為有效。那么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協議后失蹤另一方是否需退還房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如無特別約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上述情形均屬無權處分,但在不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房屋買賣合同應均為有效。關于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協議后失蹤另一方是否需退還房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夫妻一方簽訂賣房協議后失蹤另一方是否需退還房款
需要。
2、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此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3、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法規定,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如無特別約定或法律上的規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如無特別約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賣方在出售房屋時對出售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并不產生影響。即一方是否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