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后是否還可以反悔

導讀:
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該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愿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那么簽訂離婚協議后是否還可以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該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愿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關于簽訂離婚協議后是否還可以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一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該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我們認為一經簽訂即具效力。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后不愿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協議書一方面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確認對協議上列明的財產的分割。法院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請。
當然該條款也明確了可撤消變更所涉及的財產范圍僅指協議中明確的所有財產對于在離婚時一方隱蔽變賣轉移毀損的財產均不在此之列同樣對于協議中未涉及的已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財產也均不在此規定及其訴訟時效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