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離婚協議一方反悔是否還有效

導讀:
你所說的與妻子簽訂的離婚協議屬于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也稱為訴前離婚協議,這種協議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這屬于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這類協議,但是隨后由于一方或雙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也就是未能協議離婚,因此該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也就未成就,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訴前離婚協議一方反悔是否還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你所說的與妻子簽訂的離婚協議屬于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也稱為訴前離婚協議,這種協議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這屬于附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這類協議,但是隨后由于一方或雙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也就是未能協議離婚,因此該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也就未成就,該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訴前離婚協議一方反悔是否還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前離婚協議一方反悔是否還有效
第一,由于雙方沒有離婚,那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是私人行為。充其量只能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
第二,如果該協議是雙方婚內對財產的約定,那么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問:我和妻子要離婚,就簽訂了一個離婚協議,約定一起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并就我們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是現在我的妻子反悔了,不同意這個協議中財產處理的方法,就不和我一起去辦離婚手續。我沒有辦法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我想問下我們之前的那個協議還有效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