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導讀:
簽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后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簽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后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于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系。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只要是去了民政局或者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經過夫妻雙方親自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領取離婚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