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導讀:
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只要自下落不明人與家庭無通訊聯系之時起算,至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時止,其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決準予離婚。如果能證明下落不明人已經死亡,或婚姻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無須提出離婚。那么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只要自下落不明人與家庭無通訊聯系之時起算,至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時止,其間已滿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決準予離婚。如果能證明下落不明人已經死亡,或婚姻一方當事人已經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無須提出離婚。關于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7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丁應準予離婚。
從上述規定看,人民法院處理這類離婚案件的基本條件是:
1.被告人與配偶或家庭失去聯系的時間必須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法院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
2.經查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或審理期間雖有信息但查無住址。
3.開庭前受訴法院要以公告形式(登報或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訴,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和應訴時間加在一起滿2年仍不前來應訴的。
4.被告人在應訴后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審判。
5.審理后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亦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原告在判決書尚未生效期間不得與他人結婚。
6.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應當指出,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起的離婚案件不能按特別程序宣告失蹤人死亡,因為失蹤和離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后果也不一樣。宣告失蹤人死亡是法律推定人的死亡,與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也就是繼承開始之時;而判決離婚只是夫妻關系終止的一種法定形式,體現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存在,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產可委托他人代管,其配偶不能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