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導讀:
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那么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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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蹤另一方是否可起訴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丁應準予離婚?!?/p>
從上述規定看人民法院處理這類離婚案件的基本條件是
1被告人與配偶或家庭失去聯系的時間必須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法院提供當地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的證明。
2經查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或審理期間雖有信息但查無住址。
3開庭前受訴法院要以公告形式(登報或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訴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和應訴時間加在一起滿2年仍不前來應訴的。
4被告人在應訴后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審判。
5審理后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亦采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原告在判決書尚未生效期間不得與他人結婚。
6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