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糾紛是否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隨后最高院有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了規定。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都同意即可。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那么個人債務糾紛是否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最高院有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了規定。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都同意即可。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關于個人債務糾紛是否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結婚之前產生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就算是結婚之后這些債務也是屬于個人所有,并不會劃分到夫妻共同債務中,但有些人想要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它。那么個人債務糾紛是否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我們來看梳理一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法律變遷。在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時考慮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該解釋第24條專門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一般要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務人自己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屬于個人債務。但是一般情況下舉證都比較困難。后來隨著民間借貸的井噴式爆發,過多家庭因為借貸陷泥沼不能自拔。很多人以借貸為業,在外面借多少貸出去多少錢,家屬可能都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做區分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并不合理。隨后最高院有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補充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了規定。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違法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同時還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這個舉證責任在債權人方。所以總體來說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是越來越嚴格。
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都同意即可。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結合《婚姻法》、《物權法》等,可知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其與被執行人配偶協商,且須申請執行人認可;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只要夫妻一致同意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單方個人的債務,那么絕對是可以進行,畢竟在感情面前,債務并非最為重要。夫妻個人債務用共同財產解決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就不可以執行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