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導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用于清償個人債務一方的債務是由個人財產償還的,所以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應該用于共同財產是個人的部分償還。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有哪些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用于清償個人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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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一方的債務是由個人財產償還的,所以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應該用于共同財產是個人的部分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有哪些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