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中的一方產生的個人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呢

導讀:
婚姻法有規定,如果夫妻沒有感情導致分居,2年以上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盡管兩人可能分居了較長時間,但分居并未辦理離婚手續,未對雙方的財產約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有無約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也應是共同債務。那么分居中的一方產生的個人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有規定,如果夫妻沒有感情導致分居,2年以上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盡管兩人可能分居了較長時間,但分居并未辦理離婚手續,未對雙方的財產約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有無約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也應是共同債務。關于分居中的一方產生的個人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有規定,如果夫妻沒有感情導致分居,2年以上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在分居期間,如果一方有外債,是否需要雙方償還呢?對于這個問題在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以共同財產承擔。
盡管兩人可能分居了較長時間,但分居并未辦理離婚手續,未對雙方的財產約定其所得財產的歸屬,也沒有第三人知道他們有無約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而債務也應是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
(四)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五)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