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債務如何認定_分居期間個人債務是否夫妻共同承擔

導讀: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分居期間個人債務是否夫妻共同承擔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個人欠下的債務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是屬于個人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所以由個人的財產清償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分居期間個人債務是否夫妻共同承擔
分居期間個人債務一般不夫妻共同承擔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分居期間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分居期間債務的認定方式:
1、雙方離婚登記前分居產生的債務,除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雙方離婚登記后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基于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而產生的除外;
3、其他認定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