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個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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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隱匿的夫妻存款怎么查詢1、在家里抽屜里面紙條或其他地方找找有沒有對方遺漏的銀行存款憑條、基金購買憑證或匯款憑條,只要有銀行卡賬號,就可以查到對方的開戶銀行及開戶銀行地址;2、通過法院調查令調查對方所在單位的代發工資的銀行卡號及工資收入情況;3、日常生活中購置大宗物品或不動產時的轉賬付款憑證,查實對方的開戶銀行及賬號;4、一般在購買房產時在銀行抵押貸款合同中也會有銀行卡號出現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后,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說,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那么隱匿的夫妻存款如何查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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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關于婚前定期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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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有哪些: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財產,在時,不予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或者贈與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雖然是從物,但是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所以,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那么哪些財產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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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怎么確定夫妻銀行存款歸誰1、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怎么確定夫妻銀行存款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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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張某提出離婚,要求將李某個人名下的存款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判決]法院認為,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應屬于李某個人財產。”結合本案,李某與張某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應認定該利息為李某個人的財產。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慮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經營行為而產生的,前者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所得,而后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結婚前個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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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從婚姻關系成立之日起算,以結婚證登記之日為準。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婚前存款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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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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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配偶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款已“贈與”他人。對此應注意,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義或禮義上的考慮,贈與他人一定的財物,雖然沒有對方的認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贈與行為應屬有效。但是,對于數額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禮儀上考慮的贈與行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同理,若夫妻單方贈與,符合上述相同情況,也不能作為一方錢款花費的計算理由和依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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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可以通過書面財產約定的方式改變或者確定財產原本為個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屬性。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那么婚前存款有變動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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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存著,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另外,如果您在您們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讓他們幫忙私下查一下,但這是違法規定的事,一般人不會給您查。您拿著這些帶有房產部門印章的資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證據使用了。而且相關部門對法院的調查非常配合。那么分割夫妻財產如何收集存款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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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二)指定贈與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對于銀行存款的利息,即使婚后取得,仍應屬于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指什么,婚前財產婚后如何轉變,認定?專家提醒,認定婚前還是婚后財產,舉證很關鍵。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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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個人婚前財產婚后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1、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產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有些能變為共同的: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股票婚后的收益;婚前公司股份的分紅;婚前房產的房租;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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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為了避免麻煩,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財產約定的方式確定或者協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婚前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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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原、被告協議離婚后至2011年3月,雙方仍共同生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40000元及相應利息給原告。被告王*銘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而且,原、被告離婚后共同居住期間,被告的存折和銀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經常拿被告的銀行卡(存折)領取存款,被告發現后多次叫她歸還。原告遂從中國銀行帳戶轉帳40000元歸還給被告,并不是原告將錢借給被告,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借款關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法院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實發工資,經對比,原告的工資收入遠低于被告的工資收入。那么離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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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個人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但需要相關證明。婚后個人存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屬于共同財產,分割要依據共同財產的標準進行分配,但是在離婚后不具有法定關系,個人存款離婚后屬不屬于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那么個人名義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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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按照法律規定,并不是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所有收益都歸雙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銀行利息。 第二,鎖在保險箱里的金條、珠寶、古玩等。 如果你沒去倒騰惦記,卻一不小心價值翻倍。這兩種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歸雙方共有。而用婚前財產“投資”產生的婚后收益,才屬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這類金融資產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資收益”,如何判定,我只問一句話:婚后,你對股票操作了嗎?比如:賣出、買進、加倉、換股等。 如果沒有任何操作,那么這部分收益,屬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認為這是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比如你婚前買了100萬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動,翻了十倍,那這多出來的900萬,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沒有關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研究基本面、技術面,每天盯盤盯得頸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賬戶做到翻倍,掙了100萬。可恰恰是因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時間心血,這就是一種投資行為,法律就默認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勞,就會界定這多出來的100萬是夫妻共有的。 說得通俗一點,人結了婚,錢跟時間,就都不是自己一個人的了。 其他理財產品,也基本上是一樣的道理。
??婚前財富歸屬的基本法則: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結了婚,不論男女,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自動變為共有。結婚,又不是搶劫,沒那么可怕! 婚前財富歸屬的基本法則: 第一,婚前財產的本尊,適用“戀愛關系原則”——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不會自動轉化。 第二,婚前財產的婚后收益,適用“夫妻關系原則”——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第三,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通過婚姻協議來調節。這樣,前兩條規則就有變通的可能。 銀行賬戶有進有出,進進出出,過個三五年,甚至上十年,誰還能辨認出賬戶里的錢,哪些來自婚前存的,哪些又來自婚后的收入呢? 鐵打的賬戶,流水的存款。當你的婚前存款與婚后收入混同在一起時,一旦婚姻出問題,你就有可能面臨婚前財產流失的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并不是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所有收益都歸雙方共有,那么哪些不是呢?】 第一,銀行利息。 第二,鎖在保險箱里的金條、珠寶、古玩等。 如果你沒去倒騰惦記,卻一不小心價值翻倍。這兩種收益,法律上叫“孳息和自然增值”,都不必歸雙方共有。而用婚前財產“投資”產生的婚后收益,才屬于共同所有。 至于股票這類金融資產的收益,到底是不是“投資收益”,如何判定,我只問一句話:婚后,你對股票操作了嗎?比如:賣出、買進、加倉、換股等。 如果沒有任何操作,那么這部分收益,屬于“自然增值”,法律真就認為這是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比如你婚前買了100萬股票,要是真的十年不動,翻了十倍,那這多出來的900萬,就是你的,跟你的配偶沒有關系。 但是,如果你婚后你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研究基本面、技術面,每天盯盤盯得頸椎都出毛病了,好不容易把賬戶做到翻倍,掙了100萬。可恰恰是因為你是在婚后投入了時間心血,這就是一種投資行為,法律就默認這里面有配偶的支持和功勞,就會界定這多出來的100萬是夫妻共有的。 說得通俗一點,人結了婚,錢跟時間,就都不是自己一個人的了。 其他理財產品,也基本上是一樣的道理。
父親在世時,繼母偷偷瞞著父親將登記在繼母名下的房屋過戶給繼母的親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繼母名下,但購房時使用了父親與繼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齡、農齡,依法屬于其二審夫妻共同財產,父親享有該房屋產權。繼母在未征得父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過戶,其過戶行為應屬無效,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原始登記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