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導讀:
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配偶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款已“贈與”他人。對此應注意,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義或禮義上的考慮,贈與他人一定的財物,雖然沒有對方的認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贈與行為應屬有效。但是,對于數額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禮儀上考慮的贈與行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同理,若夫妻單方贈與,符合上述相同情況,也不能作為一方錢款花費的計算理由和依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配偶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款已“贈與”他人。對此應注意,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義或禮義上的考慮,贈與他人一定的財物,雖然沒有對方的認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贈與行為應屬有效。但是,對于數額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禮儀上考慮的贈與行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同理,若夫妻單方贈與,符合上述相同情況,也不能作為一方錢款花費的計算理由和依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夫妻采取的隱藏或轉移存款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比如,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賬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并聲稱其余錢款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
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對象銀行戶內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
(2)將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處理的尷尬局面。
比如,男方將共同財產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這種情況在離婚案件中較為常見。很多律師認為,離婚案件中,若當委托人主張對方配偶將共同存款轉入第三人名下后,因離婚案件中不能處理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因此只能望洋興嘆了。
因此,不應無條件地認為,是否屬案外人的財產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一并處理,故法院肯定拒絕查詢案外人名下的銀行存款。律師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財產查詢工作,并在必要時一定做到申請法院到銀行調查取證。
(3)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聲稱已消耗完畢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聲稱該筆錢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準許當事人關于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當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并以此進行辯駁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論: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4)配偶聲稱自己取出的銀行錢款已“贈與”他人。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聲稱,自己曾在銀行存的錢款贈與了自己的父母、家人用于購房,或用于支付親屬的醫療費用,以此來對抗配偶的分割主張。對此應注意,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義或禮義上的考慮,贈與他人一定的財物,雖然沒有對方的認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贈與行為應屬有效。但是,對于數額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禮儀上考慮的贈與行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同理,若夫妻單方贈與,符合上述相同情況,也不能作為一方錢款花費的計算理由和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