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

導讀: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清償的,而在實踐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的清償,會將債務歸于個人名個,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呢?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清償的,而在實踐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的清償,會將債務歸于個人名個,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呢?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由夫妻共同清償的,而在實踐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的清償,會將債務歸于個人名個,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侵害,債務是否可以追加配偶為債務執行人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明確,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