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

導讀:
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后,將會對被執行人貸款、出國、消費等產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如果判決書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追加其配偶為執行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那么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后,將會對被執行人貸款、出國、消費等產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如果判決書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追加其配偶為執行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關于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后,將會對被執行人貸款、出國、消費等產生限制,那么能把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嗎?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先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內產生的債務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或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依據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除非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存在《婚姻法》第19條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之間的債務是否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若無,則為共同債務;其次,若對方并未約定婚姻法第19條的情形,自己也不知情的,則為共同債務。對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由對方來舉證。因此,可認定為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判決書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追加其配偶為執行人。如果沒有說明,且在起訴的時候只是起訴了另一方,可起訴當事人的配偶,要求償還,必要時可申請財產保全。
建議查看當事人名下是否還有其他財產,或者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情況,即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可主張撤銷權。依據是《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實際上不管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如果配偶雙方有一方是失信人被執行人的,不可避免的都會牽涉到配偶,因為夫妻婚姻關系維系期間,大部分財產都是屬于共同財產,也就是可以被執行的財產,希望以上詳細介紹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