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

導讀:
有時候,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欠下了債務,如果不履行債務,則構成對債權人的財產侵權。債權人追償債務,可能會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利益。結合婚姻法及侵權法等有關法律資料,小編就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這個問題進行了闡述。那么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時候,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欠下了債務,如果不履行債務,則構成對債權人的財產侵權。債權人追償債務,可能會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利益。結合婚姻法及侵權法等有關法律資料,小編就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這個問題進行了闡述。關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時候,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欠下了債務,如果不履行債務,則構成對債權人的財產侵權。債權人追償債務,可能會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
一、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則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判決書中若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則債務的性質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雖然法律規定對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確定的主體以外的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主體,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隨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所以,當債務是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不應當將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也不能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
二、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違法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利益。這種損害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后果。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結合婚姻法及侵權法等有關法律資料,小編就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這個問題進行了闡述。從目前法律規定上看,夫妻一方發生侵權行為,第三方不得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配偶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當然,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該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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