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
1、從婚姻法關于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夫妻共同債務應是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3、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均可導致債務的產生。例如,賭博這一非法行為可以導致賭債的產生,但該債務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并無共同舉債的意愿,該債務產生的最終目的也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