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交通肇事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可以從婚姻法和交通事故相關規定兩個方面來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駕駛車輛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營運收入也歸家庭收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一方交通肇事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從婚姻法和交通事故相關規定兩個方面來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駕駛車輛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營運收入也歸家庭收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妻一方交通肇事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債務不能一概而論認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屬個人債務還是屬夫妻共同債務,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從婚姻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雖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是從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這兩個方面來考慮:
(1)運行支配,是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2)運行利益的歸屬,則是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
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也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罪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2.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鑒定標準。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