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形是,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分割另一方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款,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明確規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案例】
張某和李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經常發生爭吵并分居,張某于2022年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李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認可雙方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但其認為張某在2018年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賠償受害人8萬元,當時李某從銀行貸款8萬元償還給了受害人,該8萬元系張某的個人債務,因返還給李某。
本案中則是比較少見的情形,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需要賠償的款項,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能否要求張某返還墊付的賠償款?
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一般從三個方面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舉債的合意;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可能具備夫妻二人的合意,如果不是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產、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者投入,夫妻另一方也沒有從中獲得相應的利益,一般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若是交通事故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夫妻一方駕駛營運車輛造成的事故,此時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的基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這種情形下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