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房屋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即用于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于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那么房屋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房屋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即用于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于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關于房屋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對于房屋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房屋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
即用于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于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
因為,作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相互扶養和扶助的義務,這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傷,另一方都負有幫助救治的義務。
不可以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有欠的個人債務。理由是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并一直由其占有居住,盡管所查封的房產還未過戶,但事實上已不是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用于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欠的個人債務,故應予以解除查封。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因此,盡管法院查封的房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如果駁回執行異議,也就意味著要繼續執行該房產,就必然導致被執行人離婚后個人所負債務要由已離婚的雙方共同償還的結果發生,這顯然與婚姻法的該條規定相悖。
2、物權法上的物權登記和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過登記和公示,方能產生物權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應當明確的是,根據物權大于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
相反,盡管執行標的物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對該執行標的享有一半的物權,他所欠缺的只是將這一半的物權變更為完整物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3、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案外人依離婚協議要將房產過戶為自己所有,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但是,在解除查封后,執行員要告知其應盡快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疫情期間,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實時了解疫情情況,微信掃一掃下面匯法小程序疫情排查就可以實時追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