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分歧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李某主張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之債屬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其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運行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李某犯罪行為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不應由雙方分擔。第二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是李某,故不可能判決張某承擔刑事責任。也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任何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具有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效力,但此推定允許提供證據推翻。否認某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那么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李某主張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之債屬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其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運行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李某犯罪行為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不應由雙方分擔。第二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是李某,故不可能判決張某承擔刑事責任。也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任何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具有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效力,但此推定允許提供證據推翻。否認某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關于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于2004年9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06年7月13日,李某購買一輛貨車,該車一直由李某支配、運營和管理。2007年5月3日,李某在營運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同年11月,張某帶著小孩回娘家居住。同年12月19日,法院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38萬余元。2011年3月28日,張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訴訟中,原告張某主張交通肇事犯罪所負債務為被告李某個人債務,被告李某主張該債務為共同債務,但雙方均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運行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及證明責任分配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涉案車輛系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但是該車一直由李某支配、運營、管理,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是李某單獨實施的個人行為,法院生效判決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只是李某,而不包括張某。如判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與原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相沖突。李某主張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之債屬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其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運行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李某犯罪行為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不應由雙方分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是李某,故不可能判決張某承擔刑事責任。判決李某承擔交通肇事犯罪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判決解決的是對外賠償的問題,而不是張某李某內部責任的問題,不排除張某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否認某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應承擔爭議債務不屬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涉案車輛系雙方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未舉證證明雙方無購車合意,也未舉證證明李某未將此車營運收益用于家庭開支,故李某交通事故犯罪行為所產生的賠償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在離婚時由雙方分擔。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承擔刑事、民事責任,不排除另一方對犯罪行為所負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根據罪責自負的法理,行為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導致的刑事、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原則上亦屬實施犯罪行為一方之個人債務,但存在例外情形,本案即是如此。發生交通事故時,張某未控制車輛,亦未實施交通肇事行為且與交通肇事無刑法上之因果關系,其不是犯罪行為人,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李某承擔交通肇事犯罪產生的民事責任,其解決的是對外賠償的問題,而不是張某李某內部責任承擔的問題,如判決張某承擔民事責任,不與原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相沖突。肇事車輛致人損害時,作為車輛共有權人的夫妻另一方,對共有物致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符合侵權法法理。同時,如車輛運行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則屬利益共同體且共享了車輛運行利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利之所在,損之所歸”之原理,另一方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除夫妻雙方有明確確定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外,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也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任何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具有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效力,但此推定允許提供證據推翻。否認某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本案中,張某否認爭議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張某即負有證明爭議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而屬李某個人債務的證明責任(而不應由李某承擔證明爭議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張某未舉證證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無購車合意,亦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營運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能舉證推翻推定效力,故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雙方共同負擔。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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