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

導讀:
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的相互信任和忠誠的基礎上的,夫妻之間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生產經營或其他目的,而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那么這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的相互信任和忠誠的基礎上的,夫妻之間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錢用于生產經營或其他目的,而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那么這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如果夫妻離婚或者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權人能否向另一方追討呢?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承擔
李某與王某結婚多年,李某在外做生意,王某在家帶孩子。2019年,李某以個人名義向張某借款10萬元,用于經營。張某出具了借條,并在借條上注明了還款日期和利息。王某對此事并不知情,也沒有參與簽字或擔保。
2020年,李某因生意失敗無力償還借款,張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償還本金和利息。張某認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作為李某的配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則辯稱,她對李某的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從中受益,李某的借款也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焦點爭議】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李某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經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
根據規定,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條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即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時,這條規定也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即由債權人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這條規定,本案中李某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經營,顯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張某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但是,張某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情形,而王某也否認了對李某的借款有任何知情、參與或受益。因此,張某不能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既然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王某就沒有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規定,該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這條規定明確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由該方承擔清償責任,除非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王某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中李某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經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條規定也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即由債權人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效果
根據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由該方承擔清償責任;但是,該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這條規定明確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由該方承擔清償責任,除非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全部或部分債款。
夫妻內部的財產分割和補償。
根據規定,“因為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而導致另一方損失的,應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補償。”
這條規定明確了因為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的債務而導致另一方損失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獲得補償。補償的方式可以是增加受損失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也可以是從負有債務一方的個人財產中支付等值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