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

導讀:
《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在不同情形下的認定規(guī)則
《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在不同情形下的認定規(guī)則:
第一種情形:即明確了“共債共簽”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并且表示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當然應屬于共同債務,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而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表現(xiàn)為事后口頭確認或還債。
第二種情形:即“日常家事代理”原則。夫妻一方為了日常家庭生活而借的債,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追認,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中規(guī)定,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shù)亟?jīng)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第三種情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債,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但是,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是夫妻雙方共用的,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情形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產(chǎn)生。而之所以要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因在于,債權人具有是否放債的最終決定權,也就是說債權人在借款給夫妻一方的時候,應當做充分的風險調查和債權保證工作,完全可以放債前要求債務人配偶簽字或擔保。因此,《民法典》通過該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引導債權人將債務歸入第一個“共債共簽”情形,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特殊情形下夫妻債務的認定
(一)婚姻處于不安寧階段
夫妻債務類糾紛應充分考慮夫妻分居、提起離婚訴訟后但夫妻關系仍處于存續(xù)狀態(tài)期間產(chǎn)生債務的情形。非舉債方主張債務發(fā)生期間其與舉債方感情嚴重不合或者處于分居狀態(tài),對舉債方所從事的一系列借款行為均不知情的,應提供居委會證明、租房協(xié)議、居住場所情況、家庭支出單據(jù)等相關證據(jù)。如確有證據(jù)證明夫妻婚姻狀態(tài)處于不穩(wěn)定階段,且非舉債方存在固定工作與穩(wěn)定收入,無需與舉債方分享舉債利益、經(jīng)營投資所得的,則可以合理認為債務為舉債方個人債務。反之,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夫妻因避債而分居或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共同生活的,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
在判斷出資轉賬性質時,應著重考慮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的真實意思。鑒于借貸雙方存在血緣關系,大多數(shù)情況下雙方在建立借貸關系時不會簽訂借條,而只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說明出資的性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父母對子女出資的性質以及是對個人的出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出資。如確實無法證明借款的事實或核心家庭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根據(jù)產(chǎn)權登記情況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或是對一方的贈與。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