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否可以保全債務人配偶財產

導讀: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那么民法典中是否可以保全債務人配偶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關于民法典中是否可以保全債務人配偶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是否可以保全債務人配偶財產
民法典對是否可以保全債務人配偶財產沒有典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的范圍限于申請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所以配偶財產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請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財產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