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共同債務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關于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共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共同債務
抵押人以抵押的財產為限承擔債務,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抵押的,抵押擔保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前財產的類型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如工資,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如繼承的房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二)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如鉆戒等高價值的飾品;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如尚未發表的文章;
(五)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如婚前財產的書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