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用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作為共同債務

導讀:
男女雙方在結婚前通常都會有屬于自己的財產的,這個在結婚前就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前財產,屬于婚前一方個人所有,那么民法典中用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作為共同債務呢?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民法典中用婚前財產做抵押是否作為共同債務
不是。
抵押人以抵押的財產為限承擔債務,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抵押的,抵押擔保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這些: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4、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