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償還責任分配

導讀: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償還責任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關于最新夫妻共同債務償還責任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并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于債務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當準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