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年鬧離婚 索取“彩禮”被駁回

導讀:
近日,咸豐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對被告索還婚前“彩禮”的請求予以駁回。張某與方某青梅竹馬,2007年確立戀愛關系。期間,方某按農(nóng)村習俗給予張某“彩禮”10000元。2008年4月10日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常年在外打工,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打鬧。2011年3月8日,張某向法庭提起離婚訴訟,方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退還“彩禮”10000元。法庭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那么結婚3年鬧離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咸豐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對被告索還婚前“彩禮”的請求予以駁回。張某與方某青梅竹馬,2007年確立戀愛關系。期間,方某按農(nóng)村習俗給予張某“彩禮”10000元。2008年4月10日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常年在外打工,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打鬧。2011年3月8日,張某向法庭提起離婚訴訟,方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退還“彩禮”10000元。法庭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關于結婚3年鬧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咸豐法院清坪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對被告索還婚前“彩禮”的請求予以駁回。
張某與方某青梅竹馬,2007年確立戀愛關系。期間,方某按農(nóng)村習俗給予張某“彩禮”10000元。2008年4月10日雙方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常年在外打工,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打鬧。
2011年3月8日,張某向法庭提起離婚訴訟,方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退還“彩禮”10000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因方某給予張某彩禮均不屬于上述3種情形,遂依法對其請求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