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蘭州離婚案例 房屋產權不認“事實婚姻”

導讀:
已經結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遠(化名)又和劉春花(化名)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之名在蘭州購房安家,雙方感情破裂后,王遠一紙訴狀將“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兩人“婚后”購買的房產。近日,蘭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王遠與劉春花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王遠無權分割涉案房屋。王遠在訴訟請求中稱,雖然他與劉春花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雙方按照家鄉的習俗已經結為夫妻,形成了“事實婚姻”,而且,當時是他出資委托劉春花購買該套房屋,因此登記在劉春花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一審宣判后,王遠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那么話說蘭州離婚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經結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遠(化名)又和劉春花(化名)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之名在蘭州購房安家,雙方感情破裂后,王遠一紙訴狀將“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兩人“婚后”購買的房產。近日,蘭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王遠與劉春花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王遠無權分割涉案房屋。王遠在訴訟請求中稱,雖然他與劉春花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雙方按照家鄉的習俗已經結為夫妻,形成了“事實婚姻”,而且,當時是他出資委托劉春花購買該套房屋,因此登記在劉春花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一審宣判后,王遠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關于話說蘭州離婚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經結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遠(化名)又和劉春花(化名)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之名在蘭州購房安家,雙方感情破裂后,王遠一紙訴狀將“妻子”推上法庭要求分割兩人“婚后”購買的房產。近日,蘭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王遠與劉春花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王遠無權分割涉案房屋。
來自廣河縣的王遠今年50歲。17年前,王遠與西寧的劉春花相識。隨著交往的頻繁,1992年兩人按照王遠家鄉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后兩人在蘭州安家落戶,2002年,王遠和劉春花以按揭方式在沛豐大廈購買了一套總價為19.2萬元的商品房,房產證登記在劉春花名下。當時首付款由劉春花具體繳納,此后,王遠也陸續繳納了部分按揭款。2006年底,王遠與劉春花因感情問題頻頻發生爭吵,無奈之下,2007年4月,王遠提出與劉春花離婚,并要求分割劉春花名下的這套房產,但劉春花堅決不同意分割。王遠于2008年3月將劉春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
王遠在訴訟請求中稱,雖然他與劉春花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雙方按照家鄉的習俗已經結為夫妻,形成了“事實婚姻”,而且,當時是他出資委托劉春花購買該套房屋,因此登記在劉春花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
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早在1978年,王遠已經與同鄉的馬某結婚并育有5個子女,馬某于2005年去世,但馬某去世前與王遠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王遠所稱與劉春花形成事實婚姻關系違反了《婚姻法》關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從該房屋購買的事實來看,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劉春花簽訂的,房屋所有權證也在劉春花的名下,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劉春花是受王遠委托購買的情況下,劉春花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因此王遠要求予以分割該房屋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遠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王遠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