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遭遇房產保衛戰 案例解說離婚房產

導讀:
當兩個人走上離婚之路時,以房子為重頭戲的財產分割變得異常敏感。在尚未結婚的張女士看來,這個婚姻法新解保護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為男人出軌掃清最后障礙,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離婚率大大攀升。而且曹女士認為,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這一規定,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兒媳婦不能要公婆的財產,同樣,女婿也沒權要丈母娘買的房子。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當婚姻遭遇房產保衛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兩個人走上離婚之路時,以房子為重頭戲的財產分割變得異常敏感。在尚未結婚的張女士看來,這個婚姻法新解保護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為男人出軌掃清最后障礙,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離婚率大大攀升。而且曹女士認為,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這一規定,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兒媳婦不能要公婆的財產,同樣,女婿也沒權要丈母娘買的房子。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當婚姻遭遇房產保衛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多少海誓山盟、甜蜜歡愛,在愛情全部輸掉那一刻變成浮云。當兩個人走上離婚之路時,以房子為重頭戲的財產分割變得異常敏感。
也許正因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自公布的那日起便引來如潮熱議,多個城市出現房產證加名現象,最終導致稅務總局可能不得不為此出臺新的房產證加名征稅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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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再成焦點
丈母娘意見比較大
在《解釋三》中,有不少新增的法則,但坊間熱議的是關于房產規定的兩點:一是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二是首次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兩條規定讓不少女士和丈母娘大為光火,與之相對的則是,婆婆滿心歡喜。
在尚未結婚的張女士看來,這個婚姻法新解保護的是男人的利益,并且為男人出軌掃清最后障礙,使得男人的離婚成本大大降低,離婚率大大攀升。
這個解釋也讓不少專職太太心生幾多不快:為了相夫教子,沒有工作,但一旦家庭有變,沒有積蓄的自己豈不是很吃虧?
當然,這個解釋對那些一心想攀上“富二代”“官二代”的美女或者一心想做小三的美女也是個不小的沖擊,因為一旦離婚,就可以拿走男人一半家產的美夢要破滅了。
已經結婚7年,和老公一起掙錢買房、養房的曹女士則對這個解釋不以為意,如果年輕男女一塊奮斗一起買房,分手的時候自然一人一半,為啥非要想著誰沾誰的光呢?
而且曹女士認為,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這一規定,對男女雙方都有約束力,兒媳婦不能要公婆的財產,同樣,女婿也沒權要丈母娘買的房子。
“再好的法律也管不到男歡女愛、海誓山盟,房子只不過是輸掉愛情時你維持生存和尊嚴的一點保障,所以法律把丑話說在前面,首先要理解,而不是爭論誰得誰不得房子。”這是白領吳女士的認識。
記者在不少論壇中看到這樣的觀點,不少女士認為如果婚姻法新規能對不勞而獲的攀“富二代”、“官二代”這種愛情觀有抑制,倒是不錯的一個社會規范,“如果兩個人一起奮斗的婚姻不牢靠,那么坐享其成的婚姻更加不靠譜”。
一位網友的話似乎更發人深省:這場“只見房子不見婚姻”的全民討論,讓還在海誓山盟中的有情人情何以堪!而如果你經營的是一個沒有感情的婚姻,即便要到了房子,誰又會是贏家?
[案例一]
丈夫為小三買房,妻子有權追回
陳女士問:我和丈夫結婚7年了,一年前發現丈夫背著她給情人買了一套房子,正和丈夫鬧離婚的她有權追回丈夫給其情人買的房子嗎?
解答: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女士的丈夫偷偷給小三買房,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陳女士的財產權利,因此陳女士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追要回這套房子。
[案例二]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周先生問:結婚前購買的黃金,經過這些年,黃金價格已經翻番。請問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妻子有份嗎?
解答:《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先生結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后自然增值,應屬于周先生個人財產。
[案例三]
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馬先生問:5年前我結婚時與妻子約定,婚后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變更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并簽訂了贈與合同,但婚后一直沒有辦過戶手續。去年我們離婚了,妻子要求我把房子過戶給她。這份婚前贈與合同有效嗎?
解答:根據《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
所以,如果馬先生不愿意將這套房子過戶給妻子,妻子要求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房子還歸馬先生。
法官:
新解對男女雙方都公平
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法官陳春陽也認為,這個法律其實很公平。
據陳春陽介紹,現代人的離婚越來越復雜,其中房產等財產糾紛日益成為焦點。
所以為了解決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問題,從2001年起,最高法院已三次出臺了針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次主要是針對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問題,第二次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等款項的認定問題。
第三次也就是這次,主要針對房屋所有權等問題做出細化。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問題,第二次司法解釋已有規定,但并不詳細,本次進一步明晰,正是社會發展現實需要的結果。在離婚率高、糾紛也日益增多的現實情況下,用法律來明確財產歸屬,是解決糾紛的必然選擇。
陳春陽說,實際上,這個《解釋三》出來前,我國早已頒布《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在離婚案件中,也普遍適用上述法律,“這個最新司法解釋把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一起,方便審理,也能使審判結果更加統一。”
陳春陽舉了個例子:《解釋三》中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一條適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權法》中的贈與規定。當然,該條此次在新解釋的突破在于“婚后”二字,強調了尊重贈與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贈與的真實意思。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以解釋中的第十條為例說明法律的公平,第十條中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而且這一條,適用的正是《物權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關原則。”這名法官說。[page]




